为进一步规范助学金管理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进行统一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一、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项公益活动,团结同学、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3.积极锻炼身体,体育合格;
4.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劳动,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二、助学金的设立和发放标准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伙食补贴、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1.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日常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400元,二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3300元,三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2200元。具体指标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计划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学生个人一卡通账户。
2.伙食补贴由学校出资设立,全校学生(除免费定向生外)都可享受,每人每月23.6元;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学期审核上报,计划财务处将伙食补贴按财务规定打入学生个人一卡通账户。
3.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临时出现重大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最高可申请补助3000元;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学期审核上报,计划财务处将补助金按财务规定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4.社会类助学金名称和金额及具体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商量确定,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审。
三、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班级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公示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进行院系公示,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签字后再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进行全校公示,最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四、助学金评审与发放时间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统一安排在每年9月份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按规定时间评审完毕。
2.个人、社会类助学金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和评审。
五、在各类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助学金的,视情况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六、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具体办理该事务的部门应及时将文件或材料送给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七、学生对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反映意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综合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
八、本修订办法经2021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青海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