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培养贷款学生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操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日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在校生贷后管理
第四条 贷款学生信息建档。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院系要及时记录整理学生信息,建立包含学生家庭信息、学籍信息、贷款信息及就业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学生档案及数据库,并适时维护更新。
第五条 诚信教育。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院系注重在校生贷后各个环节开展贷款诚信教育。向贷款学生开展贷款知识讲解活动,明确还款义务等;邀请银行普及金融知识,宣传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作用;通过学校社团、院系、年级、班级多层次深入开展各种类型的诚信教育活动。贷款学生应积极配合并参加学校和院系举行的各项贷款诚信教育活动。
第六条 就学信息变更。贷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贷款学生或共同贷款人应及时告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续贷。续贷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续贷手续。
第八条 助学贷款账务划拨。经办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学校账户)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扣除学生应缴纳费用,若贷款到账金额不足以抵扣学生应缴纳费用,由学生自行交清;若有余额部分,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打入贷款学生个人账户。
第九条 网上毕业确认。毕业离校前,贷款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网上毕业确认手续。毕业当年贷款学生要在经办银行学生在线系统中提交毕业确认申请,更新个人联系信息,以便日后学生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应及时联系生源地资助中心,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贷款展期申请书》进行就学信息变更,读研期间即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具体办理事宜可与学生生源地资助中心联系。
第三章 毕业生贷后管理
第十条 贷款学生信息变更。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应及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通报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情况。经办银行负责将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如贷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其个人征信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十一条 还款流程。贷款学生于每月15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或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网上申请)提交还款申请。同时于当月20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还款账户。
第十二条 配合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院系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要求提供有关毕业学生就业信息,协助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其他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