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有效渠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青海大学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青海大学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青海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青海大学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具体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三)向全校公开公布用工和岗位信息。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商管理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校园管理及学校正常的秩序。禁止以宿舍作为营业联系点,禁止学生个人从事各种贩卖、经商活动,禁止学生从事各种非法盈利活动。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身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学生必须以学习为主。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严禁占用课堂学习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活动要优先安排特困生。享受各种困难资助的学生要参加学校安排的无偿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端正思想,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学校声誉,正确处理参加有酬劳动和无酬公益劳动及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和勤工助学之间的关系,正确区分勤工助学和弃学经商的界限。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违反规定,私自组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除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外,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及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其工作适合于学生从事的,应尽量优先安排学生。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需要在每年春季开学后由设置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填写申请审批表,由所在院系班主任签署意见,报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前,一般应接受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诚信等教育,并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二十条 校内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部门应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带队指导,要把勤工助学与育人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并做好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工具、设备、劳动过程中工伤事故、劳保、福利、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活动中其它纠纷由资助管理办公室出面协调解决。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内行政拨款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劳动报酬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使用校内专项拨款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的专项资金中支付;校内创收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工单位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学生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三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每小时20元;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每月报酬400-600元,按岗定酬。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学期按实际工作月份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按学期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按勤工助学单位进行分类审核汇总,并将使用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资金的学生酬金发放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勤工助学劳动酬金至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勤工助学单位使用专项资金、部门经费、自筹资金支付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勤工助学单位按照财务报账规定流程进行,并将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发至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第七章 上岗学生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酬金。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2021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修订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青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